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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环保行业一周动态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4日

1、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修改了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专题评估。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了现行标准作用,认为标准应当总体保持稳定、部分修改完善,特别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标准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组进一步简化了修改单内容,重点明确气态污染物按照参比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际监测时的大气温度和压力开展监测。关于监测时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且近期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不再重复要求。

       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2、生态环境部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将用三年时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据介绍,《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思路包括3个方面:

       一是覆盖各类主体。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含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包含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运维机构包含为我国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各相关机构。

       二是突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及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达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效果。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大力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其监测行为。

       《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3部分。一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二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三是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据悉,《三年行动计划》分三年完成,2018年重点检查10个省(区、市)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长江经济带重点排污单位和全国10%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

 

3、宁夏将排放总量与地方财政挂钩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8年起,将地方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以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树立“谁保护、谁受益”的正面导向。

       《通知》指出,针对当前全区大气、水污染财政投入方式单一等问题,紧盯“气十条”“水十条”,选取包括PM2.5、PM10、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等8项约束性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与最终的奖惩结果挂钩。考核采用逐项指标计算法,对全面完成考核的市、县(区)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补,对部分完成的地区与奖补资金同额度扣减自治区结算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资金用于考核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设区的市、县的生态补偿。每年年初,自治区环保厅将考核指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县(区),次年3月底前,组织对上年度全区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考核。

       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自治区各级财政统筹用于生态环保直接投入达到173.24亿元。2018年全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生态环保预算资金80.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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